[索引号] | 11610800664103117F/2020-0049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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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 2020-08-20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执法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
榆林市执法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城市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深入贯彻中央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保障一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将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落到实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市执法局根据需要,从外部聘请的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或兼职律师。
第三条市执法局法制科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聘用的法律顾问与市局法制部门联系、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执法局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 市执法局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执法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为市执法局及其所属分局和科室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综合执法过程中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按时参与涉及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执法局委派代理执法局进行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执法局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执法局的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执法局履行行政职能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执法局指派,以执法局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执法局法制部门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指导和协助执法局所属分局、科室的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执法局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其他综合执法领域的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 担任执法局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执业的律所、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三)在所执业的律所、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第七条 执法局法律顾问的聘请,由执法局法制部门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局领导或局务会审定确认。执法局法制部门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局务会审定后,由执法局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执法局法制部门应将聘请情况向执法局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执法局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执法局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执法局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执法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30000元)和个案工作报酬(大约按件每件3000元)。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执法局法制部门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执法局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执法局法律顾问在执法局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单位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执法局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执法局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 执法局、执法局法制部门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在聘期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执法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执法局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执法局法制部门对受聘的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 执法局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执法局法制部门每年年末根据每位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执法局法制部门建议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执法局各下属分局及科室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执法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从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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