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664103117F/2021-005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 行为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 行为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1-16
来源: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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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执法发〔2021〕182号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

行为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现将《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行为标准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10月25日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执法行为标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避免随意执法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陕西省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局的执法行为标准和要求。

第二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执法行为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贯彻市局出台的制式服装穿着规范、执法人员文明用语等工作制度,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五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第二章  执法纪律

第六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应按照市局出台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工作制度办理,严禁随意执法、违规执法。

第七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办案规范

第九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统一采用住建部颁布的执法文书模板,按照填写要求,规范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涉及自由裁量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为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三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要全面查清事实,公正客观的收集有关证据,依法责令其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办理。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执行情况跟进落实,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内容的,应当及时报送市局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情况紧急的,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第四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十八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通讯设备。

第十九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

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二十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二十一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二十二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第六章  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第二十三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二十四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二十五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二十六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七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属各执法支队是实施本标准和要求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学习、规范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监察科和直属支队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人员进行处理。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各执法支队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等措施。

第三十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各执法支队都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党委和执法监察科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市执法局派驻纪检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执法标准和要求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先进工作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参照本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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