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664103117F/2017-0041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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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 2017-12-1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有效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严格按照《榆林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榆市直工发〔2017〕9号 )执行。
第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第六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由各党支部组织委员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机关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建工作会议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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