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664103117F/2021-0051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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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 2021-11-16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停车管理监督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榆政执法发〔2021〕127号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停车管理监督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执法支队、各科室,市城投公司:
《榆林中心城区停车管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8月23日
榆林中心城区停车管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停车场(点)的规划设置、委托管理、收费运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提高公共空间利用效率,夯实机关科室、执法支队及停车场(点)委托管理运营单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停车领域管理秩序,根据《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榆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市执法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全市停车收费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执法发〔2021〕85号)相关精神,按照以民为本、高效利用、规范统一、依法实施的工作原则,制定以下监督考核办法。
一、监督考核对象及范围
监督考核对象适用于局机关负责停车管理的相关科室、辖区执法支队和委托管理运营单位城投公司。
监督考核范围主要是委托城投公司管理运营的公共空间停车场(点)和政府投资配建的专用停车场。
二、工作职责及监督内容
(一)机关科室停车管理职责
1.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制定中心城区停车管理监督考核办法细则,健全完善停车管理的有关制度机制,规范备案程序。
2.负责做好公共空间停车场(点)的规划设计、停车位施划及静态停车管理工作。
3.负责受理停车场(点)设置申请、现场勘验、限时办理、委托管理等工作。
4.负责做好与执法支队配合联动工作。
5.负责对城投公司及其停车场(点)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检查和管理工作,及时分析收费成本及盈余支出与使用等情况,定期抽查停车平台接入和依法运营情况。
6.负责做好百姓问政、市民举报、12345热线及有关新闻媒体反映停车管理收费等问题的调查核实、回复工作。
7.负责做好停车管理监督考核办法的落实工作。
8.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停车领域决策部署工作。
9.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支队停车管理职责
1.负责对未取得停车占道备案手续及收费备案许可的停车场(点)的监管,主要包括擅自在公共空间设置岗亭、道闸、石球、U型杆、单立柱等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乱停乱放、占压盲道、占压绿化带,占用消防通道、占压各类管网井盖等。
2.对发现未经审批的违法收费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3.负责与机关科室、城投公司做好停车场(点)设施设置、现场勘验等工作的配合联动。
4.负责监督指导各停车场(点)设施完善,卫生清洁,停车场标志牌内容清晰,车辆按指向停放整齐。
5.负责配合做好百姓问政、投诉举报等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回复工作。
6.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道沿以上机动车、非机动车静态停放管理及违停查处工作。
7.贯彻落实市局有关停车领域决策部署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城投公司停车管理职责
1.城投公司不得对市执法局委托管理的各类停车场(点)进行“二次委托”,所有停车场(点)必须以城投公司名义开展日常运营,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负责统一办理市执法局委托管理的各类停车场(点)的证照办理等工作。停车场备案手续到期需延期的,提前1个月报备。
3.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公共空间停车场(点)的规划设计、现场勘验、“五统一”标准落实、委托管理等工作。
4.负责依法及时对接做好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和其他自营停车场停车信息接入大数据平台的信息管理。所有新设停车场(点)必须无条件接入该系统,历史遗留停车场(点)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数据接入,否则一律停业整顿。
5.负责做好取得停车占道备案手续和收费许可手续的停车场(点)收费标准执行、停车场秩序维护、日常监管工作,以及停车场内各种设施的维护、更新,停车收费数据收集与管理,负责数据安全工作。
6.负责制定停车场(点)收费管理人员招录、学习培训、运营管理等制度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7.负责制定停车场(点)制式管理合同,经市执法局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并负责依法落实合同条款。
8.负责停车场(点)管理人员落实“五统一”标准,经过上岗前培训,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仪容整洁、文明服务。
9.负责监督各停车场(点)设施完善,卫生清洁,停车场标志牌内容清晰,车辆按指向停放整齐。
10.负责停车收费依法依规、按标准执行,公共空间停车场(点)收费系统必须单设,并接入城投公司大数据平台,按月向市执法局报送收费管理等运营信息;监督停车场(点)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收费价格,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1.负责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并依法移交办理。
12.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工作。
13.负责定期组织对监管停车场(点)及各类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讲评,及时上报、对接停车管理协调解决的问题。
14.负责做好百姓问政、12345市民热线、12315客服反馈以及新闻媒体等负面报道的有关停车收费等问题的核实回复工作。
15.负责加快智慧停车系统建设,加大停车场“互联网+”技术管理平台应用,通过智慧信息停车平台,开发停车收费APP,逐步实现中心城区所有停车场信息联网联控。
1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点)设置的基本要求
1.中心城区所有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各类停车场(点),统一委托由城投公司管理。
2.中心城区所有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场(点)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停车场,备案审批的收费系统必须接入城投公司智慧停车系统平台。以前设置未能接入的,限期接入。同时,逐步推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专用停车场收费系统和商场、酒店等地下停车库停车收费系统逐步接入城投公司智慧平台信息数据管理。
3.公共空间停车场(点)设置,一般具备“五统一”的条件,即:①统一条件/符合停车场设置条件;②统一标识/收费公示标牌、服装、胸牌;③统一标准/收费标准;④统一程序/备案许可程序;⑤统一管理/统一由城投公司管理运营。
4.公共空间停车场(点)停车收费系统应单个设置,不得与其租赁管理的后院停车区域或地下停车区域的收费系统合并或统一使用。需要合并管理的,按统一标准(或合同约定)予以管理。
5.公共空间停车场(点)内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发改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得在收费标准范围内区别对待。
6.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前因工作需要,申请设置道匣进行停车管理的,必须按标准申请备案并纳入城投公司统一管理,经市执法局审核同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班期间凭车号免费停放;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按标准收费停放。
7.商场、酒店、学校、医院等在单位办公区出入口设置道匣的,需专人管理。
8.鼓励政府机关、各企事业单位错峰开放内部停车场。在取得收费许可的情况下,适度开放自有停车资源。
9.严禁将规划的(地下)停车场改变用途或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一经发现,严格依法查处。
四、监督考核办法及惩处措施
(一)考核机构
停车领域专项治理期间由工作专班负责监督考核,专项治理工作结束转入常态后,由市执法局组织监督考核。
(二)考核方法
1.日常检查(占比30%)。由市执法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和城投公司,对照工作职责进行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占比20%)。由市执法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和城投公司就百姓问政、12345市民热线、12315反馈,以及新闻媒体等负面报道的某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3.年终考核(占比50%)。由市执法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和城投公司就停车场(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实行百分减分制,对照工作职责和考核细则,扣除相应的分数。
(三)考核结果评定
对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城投公司在每个监管考核年评定为优秀(X≥90)、良好(80≤X<90)、一般(60≤X<80)、较差(X<60)四个等级。
(四)惩处措施
1.对局机关分管科室和执法支队停车管理的平时考核情况,纳入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季度分值通报。对平时和专项检查考核属一般或较差等级的,或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失察失管、监督不到位的,一般情况由局分管领导约谈,情形严重的由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出现停车收费腐败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
2.对城投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实行周检查、月通报、季讲评。遇领导安排、上级交办、市民举报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考评。
在检查调研中,根据考核细则评为一般等级停车场的,给予责令改正、下达督办单或通报批评;
对于较差等级或问题相对突出的,由市执法局分管领导给予城投公司管理人员及现场营运负责人行政约谈;
对问题整改不力、屡纠不止,影响面大、受到上级机关批评的,由市执法局给予行政约谈,并通报城投集团查处。
五、其他事项
1.本监督考核办法中未明确的事项,确需列入考核的,经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列入考核范围。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附件:1.对机关科室监督考核评分细则
2.对执法支队监督考核评分细则
3.对城投公司监督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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