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664103117F/2024-0004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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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 2024-01-29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渣土) 运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榆林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渣土)
运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秩序,维护市容干净整洁,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榆林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榆政办函〔2022〕2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榆林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渣土运输企业动态管理、全过程执法监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一、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
坚持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制,秉持服务至上,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一)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申请核准主体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建筑垃圾(渣土)申请核准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二)核准流程
1.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市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附件1),所需材料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坚持从简、从少、从优、高效便捷的原则,动态调整,从优保障,具体以优化营商环境“温馨提示单”为准。
2.受理。市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退回办理。
3.核准。核准前市容环卫科、辖区执法支队和指挥中心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勘查,对照《办法》第三章规定,对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视频监控、现场施工安全等内容分别提出勘查意见。对符合渣土运输核准条件的,实行会议审批制,会议通过的发放《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表》。
(三)核准服务
1.核准期限。原则上一个工程项目一次性核准,具体核准时限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土方量、车辆数、路线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企业推行线上办理。
2.延期办理。核准期限内未完工需要延期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的时限,如原提供材料无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交。
二、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备案管理,渣土运输企业经市城管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渣土运输活动,对渣土运输企业逐步放宽准入,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一)备案条件
1.具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优先支持已备案的渣土运输公司申请纳入小型渣土运输车辆,统一管理,规范运营。
3.鼓励小型渣土运输车辆通过公司化运营实行备案管理。取缔个人营运行为,打击个人违法运输行为。
(二)备案程序
1.报备受理。新成立的渣土运输企业具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向市城管局提出报备(附件2),由市容环卫科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说明理由。
2.实地核查。市容环卫科和指挥中心对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对报备的渣土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会议研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3.准入备案。市城管局会议研究同意备案的,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备案要求
1.备案内容变更管理。新增渣土运输车辆的,经市城管局市容环卫科现场核验,符合条件的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通过的对新增的车辆纳入统一管理;停车场所变更的需满足停车营运需要;其他备案内容变更的,于变更后3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报备市城管局。
2.悬挂专用铭牌。对准入的渣土运输企业名下的所有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制作专用铭牌,专用铭牌涵盖车辆号牌、运输企业名称、举报电话等信息,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不得私自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铭牌。
3.实行年审制。对渣土运输企业备案登记实行年审制,一年一审核,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对不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渣土运输企业,不予通过年审,取消备案登记。
三、全过程执法监管
通过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前、运输中、运输末全过程闭环监管,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前
1.辖区执法支队查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并做好扬尘管控等工作。
2.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对施工现场、渣土车辆运输全程在线管理,实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对疑似违法或违法行为及时推送监管单位,并将统计分析汇总数据于次日早8时前推送市局市容环卫科和监管单位。
3.施工工地出入口实行台账制,对所有运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做好明晰的台账记录(附件3),详细载明出场车辆、时间、消纳场所等信息,同时在返回时拿回消纳场所确认反馈单,一并计入台账,辖区执法支队督促落实。
4.直属支队对执法监管单位执法行为进行随机抽查检查,也可以对运输前施工现场进行服务和管理。
(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途中
1.渣土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出入口后,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对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进行全程线上管理,发现未按照核准路线行驶的,及时全面固定违法证据,并转辖区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2.辖区执法支队和环卫中心对运输途中车辆密闭不严、带泥上路、遗撒滴漏,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随意倾倒、抛撒,超出核准范围承运等行为予以严格查处。对指挥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查处结果反馈指挥中心。
3.直属支队强化对下属执法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常态化督查检查,同时可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直接查处。
(三)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终端
1.专用消纳场所管理
(1)环卫中心加强专用消纳场所的管理和运营,对进出车辆实行台账管理(附件4),详细载明进场车辆、出入时间、渣土来源等信息,并出具反馈回执单(附件5),进行统计、汇总、核实。
(2)专用消纳场所出入口处应安装视频监控,同时接入数字城管指挥平台,指挥中心对车辆实时在线管理,并进行数据分析。
2.其他消纳场所管理
对工程回填、矿坑填埋、土地治理等其他情形需要消纳建筑垃圾(渣土)的,应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消纳场所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同时对进出车辆实行台账管理,详细载明进场车辆、出入时间、渣土来源等信息,并出具反馈回执单。辖区执法支队做好日常管理,直属支队、环卫中心常态化督查、检查。
(四)实行信用等级制
推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一季度一评价,一年一总评,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榆林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信用监管办法(试行)》(榆政办发〔2023〕12号)《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细则》(榆政城管发〔2023〕63号)进行分级分类评价;对渣土运输企业按照《榆林中心城区渣土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细则》进行分级分类评价。根据评价信用等级的高低进行差异化管理。
(五)建立案件查处机制
1.各支队和环卫中心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区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违法主体责任,立案后要依法调查取证,对违法车辆先行登记保存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对车辆调查取证后及时放行,对不配合调查取证,监管单位可约谈行政相对人。坚持执行“首违不罚”,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适用相应的裁量标准。
2.直属支队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对执法监管单位执法行为全程监督。视情节,对发现有案不立、违规取证、随意处罚等行为进行及时提醒纠正,并记入季度考核;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正在办理的违法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3.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打破数据壁垒,实现各单位、各科室之间全过程执法信息共享。重点对运输企业备案、建筑垃圾(渣土)核准、跨区域违法行为查处、车辆查扣、在线监测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履行情况等信息及时相互推送,实现信息互通。指挥中心推送问题线索,要以书面形式(同时附证据材料)转辖区执法支队查处,同时转直属支队跟踪督办,做到事前有沟通、事中有协作、事后有结论,监管无缝衔接。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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