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检查执行机构: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二、检查计划安排: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三、检查频率:不定期检查,每月一次常规检查,每季度一次重点抽查
四、检查对象范围:榆林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所有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工程渣土运输、与城市管理相关联的企业
五、投诉举报渠道:09123700789
六、检查具体详情:
(一)检查事项名称: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事项名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明确了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检查中涉及固体废物管理方面提供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许可程序等,明确了行政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了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措施。
(三)检查事项名称:对建筑施工企业规划监察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本公示栏将定期更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