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榆林中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提升静态停车管理水平,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深入开展停车难、停车乱整治攻坚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至建筑物外立面之间统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1.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至建筑物外立面之间区域属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后形成的城市公共空间,属城市道路范围,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可依法在该区域内,依据《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2.榆林市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根据城区道路实际情况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时,请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予以积极配合、支持。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对本活动进行干扰、阻挡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先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3.相关法律法规见背面。
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榆林市公安局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2日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2.《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5.《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6.《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8.《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将停车场(点)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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